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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發現11歲兒子非親生 起訴妻子獲賠10萬
//legal.dbw.cn/  2008-11-07 08: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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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11年,李先生纔發現11歲的兒子並非自己親生,為此他與妻子佟女士離婚並將對方起訴到法院索賠撫育費和精神損失費。昨天,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判決佟女士賠償李先生撫育費和精神損失費共10萬元。

 

李先生和佟女士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9月,佟女士生下一子小東。2002年8月,李先生得知小東並非自己親生,之後與佟女士發生矛盾,雙方從2005年9月分居至今。分居後,兩人都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又分別被駁回和撤訴。今年3月,佟女士再次起訴到法院,請求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並請求小東由她自己撫養。

 

一審法院判決准許雙方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判決佟女士賠償李先生撫育費損失3萬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一審判決後,李先生認為賠償數額過低,不足以彌補其受到的傷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一中院審理認為,李先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根據佟女士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確認的賠償數額顯屬過低,應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判決雙方離婚後,小東由佟女士自行撫養;因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小東多年,佟女士應賠償其支出的撫育費5萬元。

 

-法官釋案

 

本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現行《婚姻法》規定,在配偶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等情形下,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佟女士的隱瞞行為的確給李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痛,在很大程度上傷害了李先生的人格尊嚴,因此可以直接適用民法中關於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的規定,受到侵害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佟女士的隱瞞行為已經侵害了李先生的人格權,應當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王秋實    來源: 京華時報網絡版   編輯: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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