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樓拋物家中被斷電
物業:依據業主規約處理已提前恢復供電
近日,一則飲酒男子從13樓拋酒瓶被物業罰斷電30天的視頻引發關注,被斷電業主事後報警讓民警幫忙求情停止斷電,物業堅持按業主規約處理。昨天,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目前已提前為該住戶恢復供電。
物業已提前恢復供電
10月26日晚,一則飲酒男子從13樓拋酒瓶被物業罰斷電30天的視頻在網上熱傳。據了解,9月29日晚,一男子在河南焦作某小區家裡喝酒,從13樓扔下酒瓶,被物業公司按照業主規約執行斷電30天的處罰。事後,該男子的妻子不堪停電困擾,報警讓民警幫忙向物業求情。
10月27日,北青報記者聯系到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王虹(化名)稱,9月29日晚,該小區有業主向物管反映,有人從高空扔下酒瓶,差點砸到路過的人,『我們的工作人員馬上調取監控查看,發現扔酒瓶的是某棟樓13層的一戶人家,工作人員核實後,當晚就給該業主家斷電了。』物管工作人員還表示,如果這名業主對於停電30天的處罰有異議,可以起訴。
27日下午,王虹告訴北青報記者,考慮到國慶節假期業主家可能有親友來訪等用電需求,此次停電處罰並沒有嚴格斷電滿30天,已提前為該業主家恢復供電,目前可正常用電。
業主簽字確認『業主規約』
王虹表示,目前該小區總共有6棟樓,都屬於高層住宅,小區樓外及樓道都安裝有監控設備,『小區目前有1000多戶業主,目前還有房子在售,每家新入住時,物管都會向業主出示業主規約,並讓其簽字確認,包括此次扔酒瓶的業主。業主規約必須是90%以上的業主同意纔生效的,每家每戶都知道業主規約的內容,我們在微信公號上也會發布。』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該物業管理公司的微信公號上,有多條對於小區高空拋物、樓道雜物堆放等安全隱患的提醒。2018年10月19日,該公號發布消息稱,近期接到廣大業主反映,小區內有極個別人高空拋物,希望大家不要違反規定。如有發現,物業將根據業主規約第七條給予停電一個月的處罰。
王虹說,業主規約說到底是為了保障小區和業主的安全,給大家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包括小區樓道、空調外掛板上如果被發現有雜物堆積,或者園區內有人私搭亂建,物管會先進行勸說,勸說無效,按業主規約可強制清理。
高空拋物曾引發多起官司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因為高空拋物引發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引發小區鄰裡糾紛、業主與物業公司糾紛,以至於對簿公堂的情況也不少見。在多起涉及高空拋物的刑事案件中,被告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2017年5月,重慶一男子李某在某小區與朋友喝酒,因心情不好,在陽臺處先後往樓下扔出一個啤酒瓶和一個玻璃杯,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樓下操場上的一名13歲男孩頭部,致其顱腦嚴重損傷。經鑒定,被害人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18年,李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多起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要求其支付物業費及滯納金時,業主以物業公司對高空拋物情況不予處理等服務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2018年,武漢一物業公司起訴一位業主要求其支付物業費,業主稱,物業公司存在對高空拋物不予處理、監控設備不完善、安全隱患管理不到位等服務瑕疵,拒交物業費。最終審理法院判定,考慮到物業公司的服務瑕疵,判令業主按80%比例支付物業費。
律師分析
該不該停電處罰法律人士看法不同
對於此事,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周浩律師表示,《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規約是業主自治活動的表現,禁止高空拋物也是規范業主活動,『但是業主管理規約設定罰則,雖然沒有違反法律,但斷電30天還是不太妥當』。
周浩稱,業主管理規約主要靠業主共同自覺遵守,一般不應設立處罰條款處罰業主。對於小區內出現高空拋物的情況,周浩律師稱,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建議報警處理,由公安部門決定是否進行刑事或行政處罰。如造成財產損失,也可由警方調解,調解不成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常莎律師表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用電單位和個人在欠繳電費的前提下,電力公司經過催交仍欠費的,供電企業纔能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人為停電。按《電力法》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物業公司無權對業主采取停水、停電的處罰措施,『被停電的業主可以向當地電力局投訴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電力局會派員給業主恢復供電並且會書面通知物業公司根據《電力法》不得隨意給業主停電,否則按照法規給予物業公司處罰。雖然能理解物業公司設定此規約的目的是為了預防高空墜物事件,但是該規定不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此外,也有律師支持物業公司的業主規約。另一位法律人士表示,業主規約相當於是全體業主自己定的規矩,屬於業主自治的規制,只要不和法律規定衝突,在全體業主的范圍內具有可執行效力。『當然,大前提依然是規約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以及規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停電30天這個處罰看起來確實是比較不人性,也會給業主生活造成諸多不便,但該處罰規定目前來看並沒有直接違反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在該業主入住時也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只要規約的制定程序沒有問題,還是要遵守的』。
文/本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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