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出受賄款被認定退贓
萬寧市法院一審認為,李世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儋州民政局局長、那大鎮鎮委書記、儋州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016年12月底,萬寧市法院一審認定李世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宣判後,因對李世敏捐出的款項是否應認定為退贓存在爭議,且李世敏受賄數額達99萬元,數額巨大,適用緩刑不當為由,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2017年4月,海南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海南市一中院認為,鑒於李世敏受賄後通過其單位紀檢組的名義將賄款用於捐助,並未揮霍一空,賄款雖系不義之財,但最終被用於正當目的,此種行為雖系受賄既遂後所為,但卻有益於社會公共利益,也符合一般社會倫理觀念,因此,原判將捐助公益事業的賄款認定為退贓並無不妥。
對此,考慮到李世敏投案、退贓、認罪等情節,法院認為對李世敏適用緩刑並無不當。海南市一中院終審判決李世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5萬元;李世敏受賄所得贓款9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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