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6月20日訊 哈市一男子先後7次在新一百購物商場購買腐竹、豆皮等產品,共花費1442元。他發現外包裝產品說明的營養成分標示不明並虛假標注保質期,將商場告上法院。經法院審理認為,商場未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嚴格把關,判決商場退還貨款,並對消費者進行十倍賠償。
2015年12月16日至30日期間,哈市李某先後7次在道裡區大商新一百購物商場購買了同一廠家生產的腐竹、豆皮、火鍋伴侶、豆絲等產品,共計消費1442元。購買後,李某發現產品外包裝上寫明『富含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等,但卻未對所含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進行詳細標注,且該產品生產廠家將備案6個月的保質期私自更改為12個月,且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明保質期均為12個月。李某認為,該系列豆制品產品營養成分表標識不明並虛假標注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銷售該產品的新一百購物商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退回貨物,並對消費者給予消費額的十倍賠償。
經道裡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新一百購物商場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涉案產品已經按照國家標准進行營養成分標識,因產品原材料為大豆,故其在外包裝顯示『富含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的說明,雖未能在營養成分中標明維生素含量及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但並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因此並不違規。但是,該產品外包裝保質期並未按照企業標准標示,嚴重超出企業標准規定6個月,屬於虛假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於被告辯稱該產品廠家具有合法進貨渠道,廠家具有合法生產資質及檢測報告等理由,法院認為,新一百購物商場未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嚴格把關,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產品,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新一百購物商場退還李某貨款1442元,李某退還所購涉案豆制品,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新一百購物商場十倍賠償李某1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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