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新華字典》在很多人心中有著特殊的地位。自1957年至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連續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某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並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商務印書館訴請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而那出版社則認為,『新華字典』由國家項目名稱發展為公共領域的辭書通用名稱,商務印書館無權就『新華字典』主張商標權益,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那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華字典』構成復制他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餘元。
【說法】
『新華字典』能被認定為商標嗎?審理法官指出,『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是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已經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考慮相關公眾對『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新華字典』的使用持續時間、銷售數量、宣傳范圍及受保護記錄等多方面因素,審理法院認定原告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將『新華字典』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是否會造成排除競爭、實現壟斷辭書類市場的局面呢?在給予『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同時,法院也注重平衡其與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促進知識文化傳播之間的關系。判決明確指出,商標法對商標獨佔使用權利保護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附著的商品,給予商務印書館獨佔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並不是給予其出版字典類辭書的專有權,不會造成辭書行業的壟斷。通過給予商標保護的方式,促使商標權利人更好地承擔商品質量保障的法定義務和傳播知識的社會責任,有利於促進出版行業規范有序發展。(記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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