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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劉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村霸"獲刑20年
2018-02-11 13:48:00 來源:中國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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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廣州劉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一審宣判,『村霸』獲刑20年)

  刷新廣州被告數紀錄的『涉黑』案宣判荔明攝

  2月10日上午,(廣州)荔灣法院公開宣判劉永添等5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荔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永添、陳鏡登、劉永東、朱志高四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依法數罪並罰,對該四人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剝奪政治權利4—3年不等,對劉永添並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對陳鏡登等三人均分別並處沒收財產3000萬元,罰金98萬元。

  認定劉志釗等4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認定劉仲成、劉仲堅犯故意傷害罪。對劉志釗等5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2年9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以3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宣判後,除劉仲成、劉仲堅表示不上訴,劉永添等其餘52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訴。

  該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罪。該案被告人54名,辯護律師74名,均刷新了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的『涉黑』案件紀錄。

  一方獨大,

  『村轄工程外人不得插手』

  經荔灣法院審理查明,自1999年後,被告人劉永添當選原廣州市蘿崗區東區街劉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黨委書記。為獲取非法利益,劉永添利用其身份,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

  2004年12月,被告人劉永東、劉永森經請示被告人劉永添後糾集被告人劉志釗等人,在劉村村委門前持槍、木棍、鐵棍等工具,對被害人劉某勇等人實施圍攻追打、砸燒車輛,一舉奠定了以被告人劉永添為首的劉村『村霸』地位。

  被告人劉永添與朱志高等人先後成立廣東?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公司)、廣東穗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強公司)。被告人劉永東等人成立廣州市蘿崗區宏盛土石方工程隊(以下簡稱宏盛工程隊)。穗強公司制定內部規定:當穗強公司在爭搶劉村范圍內的建築工程混凝土業務或供應過程中,與其他公司或個人出現糾紛時,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業務員都必須趕到現場幫忙。

  2008年至2016年期間,該涉案組織相繼成立的企業,按照其不成文規則,一旦發現非組織中的單位或成員承接工程或供應建築材料,即有組織地通過實施打砸、阻攔施工車輛、滋擾、聚眾造勢等違法犯罪活動或不正當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單位放棄工程,最終由組織中的單位或成員承接工程或供應建築材料,獲取經濟利益。同時,當工程混凝土供應業務由其他公司承接時,被告人劉永東、陳鏡登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費』『管理費』等作為補償。

  該勢力團伙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劉永添、朱志高、陳鏡登、劉永東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孔永熊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劉志鵬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乾成員基本固定,分工明確,有組織地在劉村范圍內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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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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