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並偽造印章法醫院原院長獲刑
順義區法醫院原法人代表邢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向其個人控制的民辦紀念館支付贊助費等名義,或以打白條方式,侵吞、騙取法醫院公款共計162萬餘元。此外,他還偽造多枚印章。一審因貪污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獲刑6年後,邢某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侵吞公款過百萬元
一審判決書認定,1990年9月,順義公安分局成立公安醫院(法醫院前身),指派邢某兼任公安醫院組建負責人(院長)。自法醫院成立至2014年9月,邢某一直是法醫院院長或實際控制人。
2008年至2014年,邢某在擔任法醫院院長和法醫院實際控制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騙取法醫院公款共計162萬餘元。
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邢某通過向抗戰紀念館支付贊助費、捐款或代抗戰紀念館對外清償債務等方式,侵吞法醫院公款111萬餘元。2011年4月,邢某編造為抗戰紀念館支付『工程、勞務、僱工等費用支出』的虛假事實,通過使用虛假支付憑證的方式,從李某保管的法醫院賬外賬公款中騙取15萬元。同年1月,邢某虛構支出事實,通過打白條的方式,從李某保管的法醫院賬外賬公款中騙得36萬元。
此外,2008年至2014年間,邢某偽造『北京市衛生局』、『順義公安分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順義區司法局』及『北京市潮白河骨傷科醫院體檢專用章』等字樣印章共10枚。2014年9月1日,邢某被羈押。
上訴要求改判無罪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邢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以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判決後,邢某上訴稱,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犯罪行,故請求改判無罪。
檢方認為,順義區法醫院注冊登記資料證明順義區法醫院的性質為國有事業單位,法醫院的建設投資均來自國有單位。邢某退休前系順義公安分局乾警,被順義公安分局任命為法醫院院長,退休後既是法醫院的法定代理人又是實際管理、控制人,法醫院黨支部一直歸屬順義公安分局管理。尹家府抗戰大捷紀念館系邢某控制的私人單位。
市高院駁回上訴
北京市高院查明,在案證據證明,順義區法醫院系順義公安分局的下屬國有事業單位。尹家府抗戰大捷紀念館系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代表為邢某的侄子,邢某為實際控制人。邢某利用管理法醫院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法醫院公款162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邢某為達到順利通過年審、非法開展駕駛員體檢業務等目的,私刻或指使他人私刻多枚國家機關印章和多枚公司、事業單位印章,並實際使用,其行為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據此,市高院駁回邢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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