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房產家人反目
同胞姐弟對簿公堂
姐姐拿出欠條要弟弟還錢弟弟聲稱欠條是受迫所寫
本是同胞姐弟,卻因投資一處房產反目成仇,多次對簿公堂。姐姐本以弟弟名義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後來房產昇值,姐弟倆決定將該房出售,但因賣房錢款分配問題,姐弟倆引發糾紛,姐姐一紙訴狀將弟弟告上法院,要求弟弟支付欠款及利息。對此,弟弟卻聲稱該房屋並非姐姐以自己名義購買,而是自己想要購房投資,只因當時年輕沒錢,不得已纔向姐姐借款,且該筆借款已經歸還。記者昨日獲悉,本案經廣州花都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姐姐的訴求。弟弟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姐姐
以弟弟名義購房房產昇值後售房鬧糾紛
林雲(化名)和林濤(化名)是一對親姐弟。據林雲回憶,2004年10月,她和弟弟林濤約定,由她出資,以弟弟的名義在花都區購買一套138平方米的房產,該房產每平方米價格為3800元。當時,林雲出資支付房屋首付款共15萬元,餘款374400元則以弟弟林濤名義向銀行貸款。姐弟倆還約定,如將來房產昇值,弟弟出售房產獲得利潤後對姐姐作出相應的補償。
該房屋於2005年底交付使用後,一直由姐姐林雲管理出租,所得租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及物業管理等。
去年6月,林濤決定將涉案房屋出售,姐弟倆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決定出售房屋,待出售後,弟弟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准向姐姐作出補償,而其他售房所得,在扣除各項稅費後全部歸弟弟所有。
去年6月30日,姐弟倆對多年往來錢款一並結算後,林濤向林雲出具了一份欠款明細,確認在房屋賣掉後向林雲支付366000元。此外,林濤還在欠條中承諾,其中20萬元將在去年9月歸還,餘款在賣掉房子後10日內歸還。
去年9月,林濤以每平方米1500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涉案房產。不料,在獲得房款200餘萬元後,林濤卻拒不支付林雲欠款。
姐弟因此反目成仇,姐姐一紙訴狀將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弟弟支付欠款366000元及利息。
弟弟
欠條乃姐姐逼迫所寫申請父親出庭作證
弟弟林濤對姐姐的控告卻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辯稱,該房屋並非姐姐以自己名義購買,而是自己想要購房投資。因當時年輕,資金不足,不得已纔向姐姐借款8萬元,湊齊15萬元支付了首付款,且該筆8萬元借款已經歸還給姐姐。房屋交付後,因自己在外地做生意,纔委托姐姐代為管理、出租。
林濤聲稱,當時自己委托姐姐每月從房屋租金中支付銀行貸款1710元,從2006年5月起到2016年7月期間,房租為每月3000元~3500元,但姐姐從未支付給他剩餘租金。
此外,366000元的欠款明細是姐姐和姐夫采取脅迫暴力手段逼迫他所寫,林濤表示,當時父親在場可以作證,為此向法院申請父親出庭作證,提出反訴要求法院撤銷涉案『欠款明細』。
對此,姐姐林雲指出,弟弟的說法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予以駁回。林雲表示,涉案欠款明細是姐弟倆經協商對十幾年的錢款來往進行結算,由弟弟親自書寫,該欠款協議理順了雙方的關系,且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對還款做出了計劃,而且欠款明細的內容書寫詳細、明確,不是在當時受脅迫的情況下書寫的。
法院
弟弟『受脅迫』說難成立
親情比金錢更值得珍視
花都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濤的『受脅迫』之說難以成立。
其一,林濤稱書寫『欠款明細』時受到嚴重的暴力威脅,卻直至本案訴訟前均未向任何機構申明、求助,甚至承諾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仍未采取任何救濟措施,直到在法院應訴時纔提出,缺乏說服力。
其二,林濤針對『脅迫』說唯一的證據僅是父親林伯的證言,因林伯不僅是林濤的父親,還由林濤贍養,因此證人與林濤有高度相關的利害關系,證言證明力明顯不足,不足以推翻林濤親筆書寫的『欠款明細』之條款。
其三,林濤能夠投入十幾萬元,收獲將近兩百萬元的收益,除了投資眼光,還需要資金支持和長期打理。十二年前,林濤財力有限,若不是姐姐出手資助,付出超過十年的心血打理房子的各方面事宜,林濤兩邊兼顧恐怕不能全身心開創自己的事業、照顧自己的家庭。無論是姐弟合作投資購房也好,還是林濤獨具慧眼獨自購房也罷,姐姐林雲在這次獲得巨大成功的投資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否認。
因此,在即將高價出售房屋時,分享一部分收益給姐姐合情合理,一毛不拔還要求姐姐退還租金纔有違常理常情。
經辦法官指出,本是同胞姐弟,因投資一處房產獲得巨大成功而反目成仇,對簿公堂。人世間還有很多比金錢更值得珍視的,親情便是其中之一。為此,花都法院依法判決林濤向林雲償還欠款本金366000元及利息。一審宣判後,林濤不服判決,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