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在東莞市虎門鎮當二手房東的女子朱某找人冒充真正業主,將房子轉租給他人,騙得轉讓費8萬多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16年底,潛逃近6年後,朱某到某派出所諮詢業務時,被機警的公安人員發現是網上追逃嫌犯,當場落網。朱某家人退賠了全部贓款及其利息,獲得受害者的諒解。後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昨日,該院通報了這則案件。
現年50歲的江西女子朱某,原來在東莞市虎門鎮虎門寨的兩家出租屋做二手房東。2011年1月15日,市民王先生通過老鄉介紹,聯系到朱某,談好以88000元轉讓費承租上述出租屋。隨後,王先生向朱某交了訂金5000元。
同月17日,朱某找了一名男子,假冒出租屋業主,與王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王先生隨後通過銀行轉賬78000元及支付5000元現金給朱某。收到錢後,朱某隨即逃匿,聯系不上。同月19日,王先生發現被詐騙後報案。
2016年11月2日,朱某因在雲南省昌寧縣某銀行辦理業務時無法辦理,銀行要求其到派出所核查身份信息。朱某遂到某派出所諮詢,被發現是網上追逃人員,公安人員當場將其抓獲。同月15日,朱某家屬退還王先生被騙贓款及利息共計1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後逃匿,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朱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賠並得到王先生的諒解,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王傲
圖片新聞
熱點新聞
圖片圖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