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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缺失成保險合同糾紛多發重要原因
2017-08-24 14:12:5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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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之為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如何減少保險合同糾紛,讓保險更『保險』,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話題。

  記者近日從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對外發布了《保險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這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院首份關於『保險合同糾紛審判』的白皮書。白皮書顯示,近3年來,各類保險糾紛案件居高不下,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當事雙方的不誠信行為,成為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

  保險糾紛案件數量持續遞增因交通事故引發糾紛數量多

  烏鐵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彭小平告訴記者,2014年5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沙依巴克區、高新區(新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水磨溝區、米東區以及哈密市伊州區、庫爾勒市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由烏魯木齊兩級鐵路法院管轄受理。3年來,烏鐵兩級法院大力提昇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水平,不斷加強對保險合同糾紛審判領域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在促進保險機構依法經營、保險市場良性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烏鐵兩級法院將依法公正審判,維護保險秩序,發揮鐵路法院在保險風險防范中的預警作用,積極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彭小平說,近年來隨著國民財富快速增長和民眾風險轉移的市場需求,保險業發展也步入了快車道,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並推向市場的同時,隨之帶來了保險糾紛案件數量的持續遞增。烏魯木齊鐵路兩級法院2014年收案179件,2015年收案數量較2014年增長近65%達到295件,2016年雖然較2015年有小幅下降,但仍達到279件。近3年來,烏鐵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集中在三類糾紛,首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佔比最高,佔77%;其次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佔22%;再次是保險費糾紛,佔1%。

  據介紹,烏鐵兩級法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以交通事故發生為基礎派生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和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佔到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總數的88.82%。並且,保險公司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較少,絕大部分案件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公司拒賠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起的訴訟。

  彭小平說,保險公司作為金融企業,其經營保險產品需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設計保險產品時經過嚴密的精算,在制定格式條款和銷售保險產品時也有其遵循的行業慣例。投保人、被保險人作為保險產品的消費者,其必然希望通過購買保險產品分擔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帶來的損失。如何在尊重保險行業慣例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間維持適度的平衡,也是烏鐵兩級法院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難點所在。

  合同條款晦澀難懂產生歧義未規范履行義務成敗訴主因

  據烏鐵中院副院長康建強介紹,在烏鐵兩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部分保險公司之所以敗訴,均是因為保險公司沒有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履行向投保人送達保險條款的義務,或者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沒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進而導致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使保險公司本應當免責的保險事故因沒有履行上述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

  康建強建議,保險公司應當規范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義務,避免其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導致的不利結果。首先,應當規范向投保人送達保險條款的方式。他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涉及人壽、健康類的保險產品,因為這類保險費用較高,繳費期長,保險公司該項義務的履行相對較為規范,通常會在向投保人送達保險條款時,要求其進行書面的簽收。然而有的保險產品,特別是機動車保險以及消費型的意外、健康、醫療類保險,保險公司往往會忽略向投保人送達保險條款這一重要義務的履行,或者即使履行了送達條款的義務,但沒有留下書面的送達憑證。此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保險公司如果以免責條款抗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烏鐵兩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章及代填保險單證的行為並不少見。對此,烏鐵中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李曉艷認為,保險公司應當避免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章的行為。

  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消極解釋說明,也是導致此類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之一。該白皮書建議,保險公司應正確履行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在銷售保險產品的過程中能夠加大主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力度。同時作為投保人也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做一個明明白白的消費者。

  『從我們審理的一些案件來看,現行的保險合同條款對於非保險專業人員來講不易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或理解存在歧義。』針對保險合同條款存在語言晦澀難懂,專業術語較多,內容復雜,合同附件多的問題,李曉艷說,建議保險公司規范格式條款,特別是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約定必須明確、清晰,減少理解上的歧義。

  個別代理人存欺騙隱瞞行為保險代理亟待加強監管規范

  烏鐵兩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個別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時,存在欺騙和隱瞞投保人、保險人的行為。就此,白皮書建議,保險公司應當規范保險代理行為,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以及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力度。

  康建強說,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但是其作為經紀人,擁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趨利目標。針對投保人,有的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不能讓投保人全面、正確地理解合同內容,從而無法作出正確判斷;有的保險代理人自己對保險產品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向投保人介紹保險產品時或者做售後服務時存在誤導;有的保險代理人承諾不實的高額回報,擴大保險范圍,建議投保人購買傭金高的保險產品,但這些產品對投保人來說可能並不適合。這些現象在個人代理或者兼業代理中出現的比較多。

  康建強舉例說,烏鐵中院在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代理人因為對人壽保險的性質理解有誤,將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理解為人壽保險,導致受益人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主張權利而敗訴;還有的金融機構代理的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產品,在向消費者介紹產品時就存在擴大收益率等不實或誤導性宣傳,最終導致產生糾紛。

  該白皮書建議,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誠信檔案,規范其銷售行為,一旦發現其在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人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關系,並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告;保險公司應加大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對個人代理人的培訓應當不僅包括保險知識、法律知識、理財知識,而且還應包括保險營銷策略和保險個人素質、誠信營銷等方面的內容。只有通過嚴格的培訓制度,纔能保證保險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權限,提昇保險服務品質;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個人代理和兼業代理的監管和審查力度。重點審查個人代理的是否具有執業資格以及是否存在誤導消費者、隱瞞投保標的額或者被保險人的實際情況、不按時轉交保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審查兼業代理的是否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財務是否清晰、是否建立保險費收入系統等行為。

  康建強提醒說,針對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也可能存在隱瞞投保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真實情況,將投保人介紹給其他保險公司以獲得更高的傭金,建議保險人應當注意保險合同解除權前置程序,及時行使解除權,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導致的不利後果。

  保險欺詐情節嚴重將追刑責投保人應誠信消費如實告知

  李曉艷說,烏鐵兩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有的當事人存在不誠信的保險欺詐行為。對此,她呼吁投保人應當誠信消費、理性消費,不得實施保險欺詐行為,否則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烏鐵兩級法院審理的保險糾紛案件中,涉及到的保險欺詐行為主要包括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變造虛假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比如,有的案件中當事人提供了虛假飛機票;有的當事人修理汽車時,將沒有更換的部件列入更換部件;還有的當事人提交虛假簽字的合同。

  李曉艷說,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應當恪守誠實信用的道德准則,如果進行保險詐騙,一經查證屬實,除了保險法中規定的不予退還保費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罰款、拘留,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康建強也建議,廣大投保人應當誠信消費,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他說,在烏鐵兩級法院審理的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拒絕賠償的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因為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還應特別注意對被保險人的年齡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要特別注意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

  康建強還認為,投保人應當理性消費,選擇適合的險種進行投保,要認真閱讀保險合同的內容,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他說,隨著誠信意識在全社會的普遍建立以及保險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諧有序、良性發展的保險事業一定會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記者潘從武通訊員李歡)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