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匯』裡直播吸毒視頻
現在網絡直播已成為『全民盛宴』,有斗酒直播、美食直播、喊麥直播、唱歌直播……現在,一群『癮君子』居然在網上直播吸毒。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公安部督辦的特大利用網絡視頻平臺組織吸毒案,涉及全國18個省市600多名吸販毒人員。目前,該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對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吸毒女自創網絡吸毒平臺
33歲的王燕是『名流匯』網絡視頻平臺的創立者。
幾年前,王燕在朋友介紹下,接觸到一個吸毒者聚集的視頻聊天平臺,頓時發現了一個『新世界』。
『按照管理員要求,我通過視頻吸毒認證,成為該平臺的會員。在平臺上,通過視頻能看到房間所有成員的實時畫面。在房主的帶動下,房間會員同時吸食冰毒、吞雲吐霧,這樣的感覺新奇又刺激。但是,只有房間裡的「人氣會員」纔能得到更多關注,他們有固定圈子,我很難融入。一次不愉快的聊天,我竟然被房主踢出房間。』王燕交代自己最早接觸網絡視頻吸毒平臺的經歷。
生氣和委屈之餘,王燕計上心頭,何不自己建立一個平臺,過一把網絡女主播的癮呢?
2015年,王燕找到一名網絡技術人員,仿照之前的網絡視頻吸毒平臺模式,與另一個同類平臺『糖果』合並成立『名流匯』網絡視頻吸毒平臺。
無業游民『逆襲』成為網站CEO
李元是視頻吸毒平臺的常客,他早年與妻子離婚,孤身一人,又無固定工作,經常靠吸食冰毒來彌補精神空虛。
『進平臺玩以後,感覺和大家一起吸毒特別high,吸毒頻率次數都增加了。在平臺上,都是一樣吸毒的人,不會有人歧視我,在這裡找到了志同道合的朋友。』李元交代。
一次偶然的機會,李元在『名流匯』認識了王燕。王燕看中李元在平臺上的人氣,便邀請李元參與平臺管理,二人一拍即合。
李元從平臺功能設計、會員等級、房間設置到服務器租賃,多方面積極參與平臺搭建,又招攬吸毒人員作為平臺管理員,建立管理人員QQ群,在群內發布工作任務,協調平臺管理事務。
在全面經營管理過程中,李元儼然『逆襲』成為網絡平臺CEO:『當上管理員以後,感覺自己手裡有點權了,別人想進入平臺都要經過我批准,我還可以踢人封號,滿足了自己的虛榮心。』在現實生活中屢屢碰壁的李元,在虛擬網絡上找到了功成名就的感覺。
在李元參與管理『名流匯』後,該平臺會員迅速增長,從一個臨時搭建的視頻聊天室發展為會員眾多、管理『規范』的網絡視頻吸毒平臺。截至該平臺被查獲時,已吸納會員600餘人,活躍用戶有300餘名。
苦心經營打造『癮君子』聚集地
『名流匯』表面上看是一個普通的視頻平臺,實際上卻是一個『癮君子』的聚集地。
王燕和李元等人基於自身安全考慮,設置了較為嚴密的入會程序。吸毒人員需先經熟識的『粉友圈』朋友介紹,進入『名流匯』的QQ群。在群文件中下載平臺客戶端後,吸毒人員根據平臺管理員提供的賬號和密碼登錄。登錄平臺後,平臺管理員還要對新進人員的『吸毒身份』進行驗證——吸毒人員在平臺上通過視頻向管理員和其他會員直播自己吸毒的過程。經驗證後,纔能成為該平臺會員。
據李元交代,『平臺分為設立者、管理員、技術員和普通會員四個等級,而普通會員又設置了督查、站長、官方、土豪、帝君、超級小游客、首富等7個小等級。高級別會員擁有踢人、觀看私聊內容等權限。因此,許多會員會花錢、充「金幣」提昇自身級別,如督查級別每月需繳納500到1000元不等的會員費。』
『平臺設有多個虛擬房間,會員可交流吸毒體會和感受,討論涉毒信息。每個房間由房主負責日常管理,活躍氣氛,發游戲幣,播放嗨歌,發出3(散冰)、666(溜冰)、1766(一起溜冰)、9(放曲子)等指令,調動會員的亢奮情緒。』據王燕交代,擁有最高權限的她在發出『1766』等指令時,會迅速得到其他會員的響應,讓她感受到一種『網紅』般的感覺,這讓她頗為得意。
視頻吸毒平臺背後形成巨大販毒網絡
視頻吸毒平臺不僅提供聚眾吸毒的虛擬場所,而且還是買賣毒品的銷售網絡,衍生的毒品犯罪嚴重。經查,『名流匯』衍生出的毒品交易次數近百次,交易數量上千克。會員可以在平臺上推銷毒品,聯系買家販賣毒品,輕松獲取任何涉毒信息。
『很多會員從吸毒開始,變成毒販,從開始零售毒品最後變成批發毒品,越陷越深。我們辦案發現,甚至有的會員沈迷於這個毒網,辭去工作,整天「趴」在網上,靠在平臺上收取紅包維持生計。』吳中區檢察院檢察官羅娜介紹。
『成為會員後,我吸食毒品的量增加了,頻率也高了,身體變壞了,現在血壓特別高,一直要吃藥。這個平臺害人不淺啊。』吸毒人員牛某後悔不迭。
依托網絡平臺與現代物流運輸方式,『名流匯』背後形成了以數個大毒梟為中心,依托多個毒品分銷者各自『粉友圈』向外發散,遠超平臺會員范圍、輻射全國的巨大販毒網絡。
羅娜表示:『該案中,平臺上的雙方無需直接接觸,簡單的快遞和轉賬就可以完成一次毒品交易,且犯罪分子通過虛構姓名和地址,規避了物流行業監管,社會危害性很大。而物流交易也拉長了涉毒鏈條,更容易滋生多方交易,如何確定販賣者與販毒事實的關聯性,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現在「空間」概念已不同於以往,除了物理意義上的空間,還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虛擬空間,比如雲存儲、虛擬現實。網絡虛擬空間是否可以認定為刑法容留犯罪中的「場所」,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