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x麗打電話給兩個在外地打工的孩子。晚上孩子們回來後看到家裡這樣的情況,很傷心也很無奈。女兒看到母親身上到處是父親用暴力留在身上的傷疤,也嚇壞了。哭著告訴記者,『我爸爸晚上十點左右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我說在家。他說,放屁!就開始罵我,恐嚇我們,說要過來,誰都不要好過,要拿刀砍死我們一家。』
果然,幾分鍾後程雪海一人開車來到常x麗娘家門口,手持菜刀。後因為家中只剩孩子的姥爺一人,無人開門。程雪海破口大罵,連踹大門幾腳,家中趕忙撥打了110。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進行了處理。但像這樣的家庭矛盾,派出所也實在不能乾涉太多。在派出所走後的凌晨12點,程雪海再次帶著社會上一些地痞流氓,各個持刀來到常x麗娘家門口。因鄰居說家中無人,一行人纔開車離去。臨走時還不忘威脅恐嚇,『一家人都別想安生,看見一個殺一個!』(程雪海辱罵老岳父等人的錄音)
記者問女兒,『在你心裡爸爸是個怎樣的人?』女兒十分痛心,向記者訴說,『我覺得他很沒有責任感。從小我就看他打我媽媽,我攔著不讓他打媽媽,他就開始打我和哥哥。之前他欠了很多錢,就逼著哥哥去替他打工還債。哥哥因為工作太辛苦,腿都腫了,給爸爸要錢看病,可爸爸不給錢還罵哥哥。我們小時候就經常挨打,爸爸還用手掐我們的脖子。我現在就希望他能趕緊和媽媽離婚,讓我媽媽脫離他的魔掌。』
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
1、《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向單位、居委會婦女組織反應或求助。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望有關部門重視不要讓『家庭矛盾是私事』成為悲劇的借口
目前,常x麗心灰意冷,祈求能與丈夫程雪海離婚。可目前常x麗一家人的人身安全仍然受到威脅。派出所民警多次接到報案卻表示無法插手。望相關部門,能利用法律保護好這悲慘的婦女及其一家,讓這種毫無人性可言的施暴者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更希望廣大社會群眾重視起來,一個正常健康的家庭關系中,不應該存在這種野蠻的行徑,在婚姻中我們都應該對自己有所保護,一味忍讓絕不是最好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