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KTV內酒後滋事,信陽兩男子雖被法院判了緩刑,但又多了一道『緊箍咒』:禁止在一年的緩刑考驗期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KTV等娛樂場所。昨天,記者從信陽新縣法院獲悉,兩名被告人聽到宣判後用疑惑的目光詢問法官,經過一番釋法,方纔明白禁止令包含的內容。
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鄭某某在KTV唱歌時因認為KTV老板黃某某不給『面子』與黃某某在KTV前臺發生爭執,被告人聶某某為發泄不滿情緒動手打了黃某某兩巴掌。
陳某某(另案處理)以為鄭某某、聶某某要鬧事的情況下動手打了鄭某某父親兩巴掌,並將前臺煙灰缸摔碎。
隨即,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與陳某某由言語衝突昇級至肢體衝突,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及另外幾名朋友與陳某某等人在KTV內發生追逐打架,並推搡追逐到大門外馬路旁,造成聶某某、徐某某輕傷。
新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二人輕傷的法律後果,情節惡劣,二人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綜合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參考社區矯正機構意見,決定對兩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1年。同時考慮到兩名被告人此次是因在KTV內酒後滋事而引發犯罪,如果將二被告人與引發其犯罪的場所相隔離,有利於社區矯正機關在緩刑期間對其進行有效管教,預防再次犯罪。
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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