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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晚飯後在深水區游泳溺亡 健身中心賠償近60萬
2017-08-16 09:01:09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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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訊 蘇州吳女士剛學會游泳,一天晚飯後去健身中心游泳,這次進入深水區發生溺水,雖經現場救生員施救,還是不幸死亡。家屬將健身中心告上法庭索賠百餘萬元。日前蘇州市吳中法院審理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認為吳女士自身也存在過錯,裁定健身中心賠償近60萬元。

  進深水區游泳不幸溺亡,家屬索賠百萬

  蘇州的吳女士剛學會游泳沒多久,就在一家健身中心處辦理了游泳會員,平常多次到該健身中心游泳。2016年8月5日傍晚天很熱,吃過晚飯的吳女士像往常一樣到健身中心游泳,這次她到了深水區開始游泳,可沒過多久就在水中掙紮、撲水,隨後沈入水中。過了3分鍾左右,有人發現吳女士溺水的情況並大聲呼叫,現場救生員將她救上岸邊進行施救,隨後將其送往醫院。9月4日,吳女士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經鑒定,吳女士的死亡原因為:生前溺水致心跳呼吸驟停,經心肺復蘇術後長期處於昏迷狀態,繼發肺部感染等,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吳女士家屬認為,該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員未及時發現和施救,導致吳女士溺水身亡,於是將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00餘萬元。

  法院認為健身中心存在過錯,賠償近60萬

  在法庭上,健身中心認為自身有合法資質,各方面安全配備均達要求,管理上不存在問題,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發現吳女士出現溺水後及時搶救,盡到了救治義務。吳女士多次到健身中心游泳,對場館設施熟悉,理應注意到了場館的安全提示。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游泳屬於風險程度較高的運動,對游泳者技能、體能及游泳館的安全保障義務均有較高要求。游泳館應對泳客的安全負責,按規定配備救生員。救生員應密切注意池內情況,及時發現異常並有效施救。該案中,健身中心雖證照齊全、配備了符合規定的救生員、觀察臺並在發現吳女士溺水後進行了急救處理,但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意外,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吳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過錯。

  同時,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體能和技能有明確認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吳女士發生意外時距其剛學會游泳時間較短,且在剛吃過晚飯後獨自游往深水區,對於發生意外,自身亦存在過錯。綜上,判決健身中心承擔583500元。

  法官提醒>>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游泳的過程中,安全一定要放在首位。選擇游泳館時,一定要先了解游泳館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及救生員的配備情況,游泳館人多的時候,最好不要單獨前往不熟悉的深水區。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