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已辦婚宴並同居,但因女方未達法定婚齡沒登記結婚的新婚『夫婦』,因感情不和分手後,男方是否能討回婚前給付女方的聘禮?近日,邕寧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婚前財產訴訟中,法官支持男方的部分要求,女方需退還彩禮1.5萬元。
家住邕寧區的男子阿峰與女子阿梅相戀不久便談婚論嫁,因阿梅未滿法定結婚年齡,兩家決定先擺酒後登記。2017年1月,阿峰按照當地習俗將阿梅一家要求的3萬元彩禮錢交給阿梅父母。2017年2月,兩人在家中辦喜酒後租房同居。
然而,阿梅在兩人同居後不久經常夜不歸宿,阿峰懷疑阿梅與其他異性有不檢點行為,因此要與阿梅分手,並且要求退還彩禮,阿梅及父母不同意退還。
協商不成後,阿峰在2017年5月將阿梅一家訴至法院。庭上,阿峰要求阿梅全額返還3萬元彩禮並支付相關利息。可是阿梅說,她和阿峰事實上已經結婚,彩禮也是阿峰自願支付的,並且自己也用部分彩禮錢購置電視機、被子等物品給阿峰家,所以不願退還彩禮錢。此外,就阿峰懷疑其與其他異性有不檢點行為,阿梅一口否認。
邕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阿峰與阿梅雖已按照農村風俗習慣舉辦婚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雙方感情破裂,阿梅應退回彩禮。但因為兩人已經同居且阿梅曾購買電視機、被子等物作為嫁妝,所以阿梅應將彩禮3萬元的50%返還給阿峰。此外,阿峰贈與的戒指、手鏈,拍攝婚紗照的費用以及阿峰父親轉賬給阿梅的4000元治療費用都是在兩人戀愛期間產生,不屬於彩禮范疇,阿梅無需償還。
法官說法
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基於我國傳統婚嫁習俗而給予對方或對方家庭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具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重要特征。兩人已擺酒『結婚』且同居,為何女方需退還禮金?
主審法官表示,依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