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起公訴獲刑18個月
之後,陳某被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陳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制式軍用子彈60發,其中五六式7.62mm步槍子彈55發,六四式7.62mm手槍子彈5發,應當以非法持有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漢臺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制式軍用子彈60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持有彈藥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為個人愛好而非法持有彈藥,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其系初犯、偶犯,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2017年6月30日,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兩年。
法官寄語:非法持有彈藥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為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非法持有彈藥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性和社會隱患,直接影響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提醒廣大群眾,切勿獵奇收藏違禁物品,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
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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