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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or無辜? 房子震成廢墟房貸仍需還
2017-08-10 14:11:25 來源:中國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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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帶來的財產問題,近日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有網友疑惑: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廢墟,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更具體地說,如果是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還要繼續還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沒了,誰來繼續還月供?

  這一話題在問答平臺上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截至發稿已有1100多個回答。

  對此,昨日(8月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走訪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後,也在該問題下給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這是因為,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華夏銀行總行資產管理部研究員李虹含表示,根據國際經驗,在處理地震災後抵押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系,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

  第二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系,繼續歸還貸款;

  第四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繼續履行貸款關系。

  上述是地震災後有抵押物與擔保品的四種情況,若為信用貸款,銀行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與風險。

  在該回答下方的評論區,許多網友表達自己的看法,總體而言支持和反對的聲音皆有。

  當然,還有另一種情況——不涉及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損毀、滅失,又該由誰來承擔後果?地震發生後,很可能有些人剛剛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則可能是剛剛交付房屋卻尚未交付房款,結果房屋因地震而毀壞甚至化為烏有。

  據西部網-陝西新聞網報道,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尚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損或者滅失,由開發商承擔後果,開發商應當將購房人支付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等退還給購房人。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使用的,則應當由購房人自己承擔後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購房人仍有責任支付給開發商。

  每經小編注意到,近年來每當地震災害發生後,都會出現類似文章開頭提出的討論,而銀行與專家方面的看法大體一致。

  而在前幾年的討論中,也有業內的聲音表示,當受災群眾面對著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此前也有國家發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不過,每經小編注意到,情況自去年起發生了變化,人們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不可抗力』風險的辦法——巨災險。據《中國保險報》報道: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5年4月16日,住宅地震共同體正式成立,由國內40餘家保險公司自願組成。

  2016年5月12日,保監會、財政部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提出選擇地震巨災保險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醞釀多年的全國性巨災保險制度終於實現破局。

  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險在全國正式全面銷售,當天即有20家共同體成員公司出單,生效保單數量超過1000筆,覆蓋了大約30個省級行政區的260個地市。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險運營平臺在上海保險交易所正式上線,統一平臺運營,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業務成本,並且為建立巨災數據庫奠定基礎。這一平臺的上線,也標志著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運營環境初步建立。

  責任編輯:阿虎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