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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模色狼街上騙女孩脫鞋親腳 女孩被親後怒踹攝影師臉
2017-08-04 09:22:11 來源:揚子晚報網  作者:梅建明 華景軒 王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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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終於落網

  曾多次猥褻女性被判刑

  專案組分析案情認為,此類嫌疑人極有可能是慣犯,並著手梳理近5年內被抓獲且有猥褻前科的人員,共篩查出20多名嫌疑人。結合受害人的外形描述,現場監控辨認,偵查范圍進一步縮小。最終,在多種手段的配合下,警方鎖定了嫌疑人林某。果不出專案組所料,林某真的有此類犯罪前科,可以算是警方的『老熟人』了。

  林某,南京人,1995年出生。刑警大隊魏捷教導員介紹,林某之前已經被警方處理過兩次,都是因為猥褻女性。2014年,他在地鐵站附近尾隨一名單身女子至偏僻處後,從背後出手,襲胸強吻,反被該女子暴打了一頓,後被警方抓獲判刑。2015年下半年,他出獄後舊習難改,再次在地鐵和公交站臺等地對女性進行猥褻,今年5月份剛剛出獄。

  7月20號上午,在經過四天的追蹤蹲守後,警方在大廠一小區林某父母的住宅裡將其抓獲。抓捕民警告訴紫牛新聞記者,林某對民警的抓捕十分抗拒,且拒不交代案情。參與審訊的趙平警官稱:『林某表面看上去很正常,除了有那些隱藏在陰暗面下的不良癖好外,他的言行舉止都很正常。』而在林某的手機裡,警方發現了許多不良電影和圖片。

  如果不是案涉未成年人

  還真有可能讓他逃脫制裁

  民警抓捕林某時,他淡定地說,『我又沒犯事,你們乾嘛又來抓我?』並自稱,他在牢裡努力學法,自己的所作所為並沒有犯法,法律不能制裁他。確實,與林某早前直接偷襲並猥褻受害女性的簡單粗暴作案手法相比,現在的林某『學乖』了,且昇級後的手法確實有規避法律的嫌疑。但林某忘記了,警方掌握著確鑿的證據——『7.17案件』——成為壓倒林某的最後一根稻草,也讓他徹底崩潰。

  警方從林某住處繳獲了小星所稱的記事本,上面被撕掉了一頁,但仍然記錄了數十名女性的信息。除了上述警方接報的案子外,大多數女性並沒有報警。甚至當警方聯系這些女性時,她們要麼選擇回避,要麼稱擔心影響聲譽,不便到專案組做材料。

  『現在接報的案件,因為證據確鑿,且有受害人指證,林某都承認了。但我們可以確定還有一些受害人沒有報案。』趙平告訴紫牛新聞記者,不少受害女孩及其父母都不願意報案,可能是覺得難以啟齒。犯案多,報案少,這讓警方也很頭疼。

  自我坦白:

  知道行為不對,但無法控制邪念

  曾參與過抓捕林某的魏捷教導員稱,林某從看到單身漂亮的女性直接撲上去侵犯,昇級到細致籌劃,借助網店銷售、產品推廣之類的套話,聽起來很能哄騙住人。問起林某為何要猥褻、侵犯女性?他表示:『我也意識到這個行為不對,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這成了一種渴望,類似於天熱了想喝冰水,那個勁上來,你就得釋放,你就得喝,你必須得過過癮。而且,有的時候吧,喝一杯還不夠,得喝兩杯,甚至三杯。』目前,林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拘,相關的調查仍在繼續之中。

  精神專家稱,變態癖是一種精神疾病,

  但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中華醫學會心身醫學分會候任主任、中大醫院心理精神科主任袁勇貴教授告訴記者,從林某的行為來看,類似於戀足癖,這屬於性指向障礙,是一種變異的性心理。林某出現這種戀物癖的行為,可能與其從小生活的環境及所處的外部環境有關,需要藉著某些特殊的物體、儀式或情境,纔能得到某種滿足。如何改變這種障礙,袁教授稱,一是林某要深刻認識到這種危害,並決心改變;二是通過心理疏導,由專家對其進行對癥治療,一般來說應該會改觀或者治愈。

  江蘇東恆律師事務所陳令霞律師告訴記者律師表示,戀足癖是一種心理疾病,如果在違背他人意願的情況下侵犯其足部,則屬於違法,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本案中,林某若是以刺激或滿足某種心理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的行為,則涉嫌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若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則涉嫌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如上述行為是經腳模同意的,則不構成犯罪。如果上述行為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應受到治安行政處罰。至於他扒掉未成年女孩的褲子,已觸犯刑法,要由公安機會偵查定性,由司法部門按定性罪名懲處。

  警方提醒:

  單身女性注意保護自己,

  被騷擾一定要報案

  南京化工園警方提醒,炎熱天氣雖是女孩子們秀身材的好機會,但也要謹防『咸豬手』。一般來說,『色狼』在實施性騷擾行為中,也是分等級試探,逐步實施的,只要做好相關的防范,這些人是無機可乘的。但如果遇到騷擾時,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進行有理有節地還擊。同時,一定要盡早報警,讓這類人受到警戒,以免其他女性成為受害者。

  警方提醒,女性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掉入利益誘惑的陷阱,以防落入『色狼』的圈套。同時,深夜下班、辦事,女性一定要避免獨行,實在沒有辦法,要注意觀察周圍,盡量選擇敞亮道路,避開偏僻小巷。

  (案件所涉人物除民警外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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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