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等10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
①對用戶注冊使用實行實名制管理;
②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③鼓勵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④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⑤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⑥企業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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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游局等10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此前,交通運輸部曾於5月22日該意見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定位——不鼓勵共享電動自行車
《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發展對方便群眾短距離出行、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的積極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范有序、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鼓勵和規范共享單車發展,進一步提昇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指導意見》從實施鼓勵發展政策、規范運營服務行為、保障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具體措施。
科學確定共享單車定位
《指導意見》指出,要科學確定共享單車發展定位,實施鼓勵發展政策。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
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建立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系統。
規范自行車停放及管理
《指導意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等。要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采取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規范自行車停放及管理。
針對車輛投放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引導有序投放車輛,根據城市特點、發展實際等因素研究建立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劃線——禁止向未滿12歲兒童提供服務

為提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水平,《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運營企業要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對用戶注冊使用實行實名制管理並簽訂服務協議,明示計費方式和標准,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采取電子圍欄等綜合措施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
加強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公開通報存在問題,引導安全文明用車,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