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家終審被判『退一賠三』
『55寸』的電視到底是什麼概念?估計很多人都很難回答這個問題,但認真的孫先生回家測量並計算了,結果發現他買的『55寸』電視只有『42寸』……
『55寸』電視測量後只有『42寸』
2014年11月16日,孫先生在寶雞商場公園路店閑逛,發現店內正在進行TCL電視大促銷,他看上一臺『55寸』電視機,花了4599元買回家。
電視安裝好後,孫先生總覺得不太對勁,電視似乎不夠大,於是他測量了電視機的實際對角線,長度為140厘米,按一寸約等於3.33厘米換算,也就是說買回來的這臺電視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標注的『55寸』。
『這明顯屬於欺詐。』孫先生是西安消費維權聯合會的一名志願者,覺得應該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孫先生查詢後得知,寶雞商場曾因銷售電子產品宣傳不規范,長度計量單位使用『寸』,已被寶雞市工商局給予罰款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於是他將寶雞商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還貨款4599元並三倍賠償13797元,承擔訴訟費260元。
法院判處商家有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經營者在電視促銷宣傳廣告中使用了非國家標准計量單位『寸』形容電視機屏幕大小,致使消費者對電視機實際尺寸產生誤解,被告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構成欺詐經營,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告要求退還貨款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寶雞商場有限公司』則認為商家包裝上的說明書是依據國家規范標准載明尺寸的,且日常生活中對電視尺寸以『寸』代替英寸也是大眾認可和接受的習慣性說法,並不會造成對消費者的誤導,一英寸約等於2.54cm,對角線150cm的電視正好是55英寸。一審敗訴後,寶雞商場不服,又上訴至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認為,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和一審一致,商家使用『寸』字描述電視機尺寸與實際尺寸不符,也不符合我國計量法關於法定長度『米(M)』的規定。
今年7月13日,孫先生終於領到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終審維持原判,判定寶雞商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商場應退回孫先生購電視款4599元,並進行三倍賠償13797元,承擔訴訟費260元,電視機退還給商家。目前,孫先生已收到商場款項。
>>知道一下
『吋』是指英寸
一位知名電器賣場的業內人士稱,電視機的長和寬的比例大約為16:9,電視機產品說明書中一般會標注其長寬高。電視機尺寸指的是其對角線的距離,因為習慣問題,標注的單位常用英寸,一英寸約等於2.54厘米,商家標注時會用『吋』字代表英寸。以前出現過用『寸』的錯誤標識,所以現在各賣家都很注意,要麼加兩撇,要麼加個口字旁進行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