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工商所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利用火車運輸毒品,警方從其單位的更衣櫃及行李箱內查出毒品。日前法院一審以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牛某有期徒刑17年等刑罰。
2015年10月24日早晨,江西女子楊某和男友乘火車到達北京站,下火車時被民警抓獲。民警從楊某隨身攜帶的背包內起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99.72克。楊某交代,冰毒是她從南昌買的,此前她在北京吃飯時認識了工商所工作人員牛某。後來她回到南昌通過別人購買了一包冰毒。而買冰毒的錢是牛某幾天前匯給她的,一共1.5萬元,帶到北京的冰毒要交給牛某。
警方從牛某所在的工商所兩個更衣櫃中搜出了塑料袋裝的可疑晶體物、小電子秤等。後在更衣間還發現一個上了鎖的棕色拉杆箱,民警打開後發現裡面有幾包白色晶體以及紅色藥片、玻璃壺頭、吸管和錫紙等物品。經檢測,更衣櫃及行李箱內存放的毒品為甲基苯丙胺40.69克、氯胺酮0.11克。
但牛某在公安機關不承認運輸毒品,還稱更衣櫃搜出的塑料袋包的白色晶體好像是其放的冰糖,而棕色旅行箱是其朋友暫存的。
經法醫鑒定證實,從旅行箱內起獲的部分物品上面的脫落細胞為牛某所留。而楊某、牛某的檢測樣本均呈(苯丙胺類)陽性。
在庭審中,牛某對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辯稱自己沒有實施運輸毒品的行為,不構成運輸毒品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牛某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楊某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二被告人運輸毒品的事實,不僅有楊某的供述、證人證言予以證實,還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照片、銀行卡清單等予以佐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實牛某通過電話、短信向楊某聯系購買毒品,並向楊某支付毒資的事實,牛某作為托購者已與楊某形成共同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
日前東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牛某犯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罰金6000元,剝奪政治權利5年。楊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