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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舉債2500萬自殺 法院判其丈夫不用賠債 什麼狀況?
2017-04-18 10:23:46 來源:東方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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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移民女子身份扮『富婆』行騙

  在同事眼中,『曹潔』是個『有背景』、『經濟雄厚』且大方的人,無論誰需要幫忙,她總是很樂意伸出援手。有次,一位同事結婚,知道『曹潔』家中有多輛豪車,便想向其借車作為婚車使用,『曹潔』二話沒說,便把家中的豪車借於同事,還不收取費用。在從事護士期間,『曹潔』跟親朋同事透露,自己的父親是臺山某局局長,現在正在與某家醫院合作開發新藥品,經常需要資金進行周轉,願意以高利息跟他們借錢。親朋同事見她住別墅,開豪車,平時打扮又是珠光寶氣,加之其又有正當職業,斷然不會欺騙自己,且她又承諾高息借錢,不少人便心動將錢借給『曹潔』。借錢的一些人也曾想過『她會不會借了錢還不上呢?』,但只要你讓她還錢,她也很爽快,第二天便把本錢還給你,還把利息一並結了。大家似乎對『曹潔』是個『富婆』、有能力償還借款這點深信不疑,一來二去,借錢給她的人越來越多,且數額越來越高,截至『曹潔』自殺前,她對外舉債已高達2500萬。

  其實真正的曹潔是臺山人,但2011年4月便已移居加拿大,羅雲離婚之後便冒用其身份,並以『曹潔』的身份應聘成為了某醫院的骨科護士,利用營造出來的『富婆』形象、別人對她的信任,人們貪圖高額利息的心理,羅雲便以這種方式進行詐騙,屢試不爽,期間有人要其還錢,便『拆了東牆補西牆』。在她行騙期間,竟無一人識破她的騙局,就連她的親舅父也被騙走了700多萬。

  丈夫被告上法院要求償還債務

  何明在某一天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是妻子的舅父任強到法院起訴他,要求他償還羅雲生前的借款,任強在起訴書中稱,『2015年2月至3月期間,羅雲以資金周圍困難,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後後總共借了785多萬。但羅雲借款後卻沒有歸還分文給自己,多次向其催討均沒有結果。現在羅雲已經自殺身亡,但她所舉的債務是何、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理應由何明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現在自己暫時只請求何明償還其中的413萬元及利息,餘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張。』。面對這份起訴書,何明驚呆了,還未走出喪妻之痛,如今卻被起訴償還妻子生前所借的債務,這可是400多萬的巨額債務,自己如何還的起?

  在庭審中,何明對任強提起的訴訟請求作出辯解:一、他提到自己並不認識原告,從來沒有與原告有任何經濟上往來,亦沒有向原告借過款項,妻子羅雲與原告是否有往來,自己並不知情。二、據自己所知,羅雲生前為醫院一名護士,並沒有經營生意,沒有需要借取大筆款項。三、原告與妻子是舅父與外甥女的關系,妻子從事何工作及其經濟狀況,原告非常清楚,但原告仍出借款項給羅雲,輕信羅雲,其目的無非是為了追求高額的利息。因此,何明認為原告出借大款項給羅雲並不合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銀行流水的記錄,能充分證明原告向羅雲提供資金的情況,羅雲收取了原告的款項合計785.6萬元經查屬實。至於羅雲與原告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應否承擔清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均確認羅雲提出借款及收取借款的過程中被告並未在場參與,被告也表示從來不認識原告,在羅雲收取借款後,原告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與被告協商過借款的事宜。原告作為羅雲的親戚,基於常理,應當對提供大額借款給羅雲時持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但其在提供借款的過程中一直未與其丈夫進行協商,明顯不合常理。因此,不能認定被告與羅雲有舉債的合意,且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分享了羅雲向原告借款所帶來的利益。根據調取的證據顯示,羅雲收取的款項大部分轉移給案外人員,只有小部分轉入被告的賬戶,而據被告陳述,自己的賬戶也是由羅雲控制和支配,他本人並不清楚款項的使用情況。可知原告提供的借款並非用於家庭生活所需,羅雲拖欠原告的借款屬於個人債務,被告不對羅雲所欠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作出判決後,任強便提起了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要求何明償還羅雲所欠自己的債務。江門中院二審審理認為,羅雲以其個人名義與任強簽訂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85多萬。羅雲自殺身亡後,任強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起訴何明償還其中413萬元。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設立旨在保護債權人,防范惡意逃債,而該制度設立的法理基礎是基於夫妻特殊的身份關系,夫妻財產一定程度的混同,從而產生一定的對外責任。但這種責任應當是有邊界的,邊界就是判斷夫妻主觀上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客觀上是否共同舉債或分享了舉債的收益。本案中,任強並不認識何明,不存在何明有向任強舉債的合意;任強借給羅雲的資金雖然進了其丈夫的賬戶,但該賬戶實為羅雲控制使用,且資金很快被轉移,據羅雲遺書所稱已轉到地下錢莊,可證明並非由何明佔有和使用,亦無用於家庭生活和經營,何明沒有惡意逃債的目的,不具備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畢竟是獨立的個體,各自人格獨立,各自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原則上應各自承擔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若不加區分《婚姻法》第24條司法解釋(二)立法本意,會造成新的利益失衡。本案中,債務人羅雲借下巨額債務後無法償還,其本人已自殺身亡,付出了沈重的代價。從其遺書看出何明對此確實不知情,也未將借款據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將羅雲造成的後果轉由其來承擔責任,會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強上訴請求何明承擔涉案借款的償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至於任強稱何明因羅雲死亡而完全佔有夫妻共同財產,不判決何明承擔責任不能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上訴理由,因債務人羅雲已死亡,任強依法可以起訴羅雲的繼承人,請求繼承人在繼承羅雲財產范圍內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任強直接起訴何明請求其承擔羅雲的全部還款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故江門中院駁回任強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夫妻共同債務應正確區分其涵義

  審理該案的二審法官吳春梅認為,我國實行婚內財產共有制,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是基於婚內財產共同制所產生的對外共同責任。因前些年社會上出現很多夫妻借助假離婚惡意逃避債務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的,除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外,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並將否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一方。此規定出臺後,債務人借助假離婚惡意逃債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增長,家庭財富增加,近來又出現了夫妻一方借助虛假借貸損害另一方利益,或者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之債轉嫁另一方承擔的現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如何正確適用上述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有些個案出現問題是因為對案件事實未作深入審查即濫用二十四條規定而導致裁判失當。因此,應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遵循以下程序作細致深入的審查:第一,要去除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嫌疑;第二,審查夫妻雙方有無共同對外舉債的合意;第三,審查夫妻雙方有無分享債務帶來的收益。當上述三方面均無法查明、證明標准達不到法官心證非夫妻共同債務時,方可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女方共對外舉債2500萬元之巨,因無法償還選擇自殺身亡,去除了雙方串通惡意逃債的嫌疑。債權人為女方親戚,雙方均確認借款及收款過程中男方並未在場參與,男方也不認識債權人,債權人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告知過男方借款的事實。若債權人借款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向夫妻倆人共同借貸,則出借785.6萬元的巨款不要求男方同時在借據上簽名,甚至不告知男方,明顯不合常理且有違謹慎注意的義務。據此可判斷夫妻雙方沒有共同對外舉債的合意。最後,男方與女方婚姻存續期間僅一年,女方留給何明的兩份遺書也可以證明男方並無分享舉債的收益。因此,本案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認定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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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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