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法制  >  國內
搜 索
存銀行25萬 15年後取說『沒了』
2017-04-14 21:44:31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王薔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一市民去銀行取款發現,自己存了15年的活期儲蓄賬戶上本應還有25萬元,卻僅剩2000元利息。銀行方稱儲戶未進行實名認定及未履行定期核對賬戶的義務,有過錯。日前該案歷經兩審,儲戶的訴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銀行被判賠償25萬元存款及利息。

  事情源於1997年4月2日,馮先生來到某銀行辦了一個活期儲蓄存折,存入45萬元。馮先生說,當月他取款20萬元,此後再未進行任何存取款。

  15年後,2012年馮先生到銀行取款時,被銀行告知其賬戶上僅剩利息2000餘元。但馮某所持的存折原件並未顯示取款記錄。他與銀行交涉多次未果,於去年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活期儲蓄賬戶餘額25萬元並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銀行稱,被告已為原告更換新的賬戶,原告現持有的存折系對應之前的舊賬戶。根據被告系統顯示,涉案賬戶於1997年9月3日發生過一筆25萬元的取款記錄。

  對存折原件為何未顯示這筆取款記錄,銀行表示因馮某持有賬戶時間較長,可能存在交易記錄沒有打印到存折內頁的情況。

  被告還稱,2000年4月我國實行了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但原告始終未對其賬戶進行實名制認定。原告負有定期與被告核對賬務的義務,銀行記賬憑證的保管期限僅為15年,原告賬戶的相關憑證已銷毀,因此原告存在過錯。

  對此原告堅持自己從未取過25萬元,也未更換賬戶和存折,而被告負有保管原告存款的義務,不得銷毀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

  法院認為,通過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確認變更後的新賬戶以及於1997年支取款項25萬元的賬戶與涉案存折對應的賬戶系同一賬戶。被告負有保證馮某賬戶內存款安全的基本義務。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被告應承擔賠償原告存折資金損失的責任。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已構成違約。

  去年年底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銀行東城支行賠償原告馮某存折賬戶存款損失25萬元並支付利息。

  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銀行方稱該筆存款25萬元已於1997年取出,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其應承擔賠償馮某賬戶存款損失的責任。近日,二中院駁回銀行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