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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兒子』動畫形象案一審判決 浙江法院創新斷案解糾紛
2017-04-13 08:44:3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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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圍繞『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動畫人物形象,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大頭兒子公司)與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下稱央視動畫公司)之間先後發生多次利益博弈。

  12日,記者從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下稱法院)獲悉,日前該法院對案件進行一審判決。若這一判決生效,大頭兒子公司將共獲109萬元(人民幣,下同)賠償,而央視動畫公司今後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相關人物形象開發衍生產品,無需再經大頭兒子公司許可,亦無需支付許可費用。

  該案主要涉及『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動畫人物形象的衍生產品開發問題。

  大頭兒子公司主張享有三個人物形象著作權,央視動畫公司授權他方制造、銷售印有『大頭兒子』一家人形象的積木玩具,構成了侵權。遂提起訴訟,就每個人物形象要求央視動畫公司承擔50萬元賠償和8萬元維權合理開支,索賠額總計達174萬元。

  據了解,原版《大頭兒子與小頭爸爸》動畫片(1995年開播,以下簡稱95版動畫片)的人物原型,由劉澤岱設計並享有原始著作權,這在95版動畫片片尾和央視自願進行的著作權登記中有明確記載,且已被此前生效判決書確認。2012年,劉澤岱將『大頭兒子』一家的人物形象著作權通過層層轉讓,最終在2014年由大頭兒子公司獲得。

  法院認為,95版動畫片和2013年開播的《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以下簡稱13版動畫片)中的人物形象,都是從劉澤岱原創人物形象進一步演繹而來。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使用演繹作品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此前央視動畫公司因制作、播放13版動畫片,已經被大頭兒子公司起訴過一次,最終被法院判賠120萬元。同樣,這次央視動畫公司許可他人制造使用13版動畫片人物形象的玩具,也構成了侵權。然而,由於『大頭兒子』一家的人物形象已不單純是存於紙的『作品』,而是一代人的溫暖記憶。『大頭兒子』一家的人物形象玩具也是公眾需要消費的對象。

  如果機械地根據法律規定,不論是作為原始形象著作權人的大頭兒子公司,還是作為開發了動畫片的央視動畫公司,都不能在未經對方許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13版動畫片中人物形象,由此將構成僵局,並對大頭兒子公司、央視動畫公司和社會公眾不利。

  基於此,法院認為,應當在對原作品著作權人與演繹作品作者、作品商業價值賦予者利益進行平衡後,讓其中一方支付金錢對價,另一方自由利用人物形象。

  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法院最終判定,由央視動畫公司就『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兩個人物形象各支付35萬元賠償和3萬元合理費用,就『圍裙媽媽』人物形象支付30萬元賠償和3萬元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