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經安徽省潁上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作出一審判決,以鮑某犯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終審
破壞國家廉政建設
應從重處罰
一審判決後,鮑某不服,提起上訴。
鮑某表示,自己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法院從輕、減輕處罰。鮑某的辯護人亦提出了同樣的辯護意見。
針對鮑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查,鮑某利用工作之便私拆、隱匿郵件,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破壞了國家郵電事業的正常運行秩序。鮑某將舉報信件私自交給被舉報人,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光輝形象,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依法亦應從重處罰。
鮑某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犯罪事實清楚,原判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且已就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二審期間鮑某及其辯護人亦未提交影響本案犯罪事實認定及量刑的新的證據,因此鮑某請求再次從輕、減輕處罰於法無據。對於鮑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鮑某身為國家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郵件,其行為已構成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月7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於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私自開拆、隱匿郵件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