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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訴女婿擅移骨灰妨礙祭奠 法官解讀祭奠權
2017-04-04 20:13:23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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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兒因癌癥去世後,翁婿因女兒的後事等問題發生衝突。在女兒去世後的第十天,83歲的王大爺將女婿陳先生告上法院,認為其妨礙了自己對女兒的祭奠。朝陽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侵犯了祭奠權,判令其賠償岳父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返還老人出資制作的遺像,但駁回了老人起訴要求返還骨灰的訴訟請求。

  訴訟故事

  女兒去世翁婿因後事起衝突

  2016年9月10日,王大爺的女兒因患癌癥病逝,享年50歲。9月12日,女兒的遺體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寶山殯儀館。

  王大爺稱,女兒在癌細胞全身轉移、昏迷、無法行走的危險時刻,被從家中趕出,女婿提出離婚。9月12日女兒火化後,女婿即拒絕他和家屬看望骨灰,此外他出資洗印的女兒遺像也被女婿拿走始終未返還。此後,女婿擅自將女兒的骨灰從殯儀館取走,但王大爺本人根本不知曉女兒骨灰的下落,以致無處祭奠。

  在女兒去世後的第10天,王大爺將女婿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骨灰和遺像,不得妨礙祭奠,同時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然而,女婿陳先生卻表示,他與妻子相敬如賓、感情融洽,妻子患癌癥去世,他並無過錯,也從未轟妻子離家。『是妻子自己提出想回娘家,離婚也是她提出的,我始終沒同意。』陳先生說,妻子去世後,他與岳父因遺體存放等問題多次發生爭執,甚至被其他家屬強制按倒並被要求向遺體磕頭、遭到毆打。

  『我將骨灰轉至老山骨灰堂,同時還為岳父辦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考慮到岳父年事已高,尚處在悲痛中,同時也是為了避免再次發生衝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的地點。』陳先生稱,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他已短信告知岳父骨灰存放的地點。

  女婿轉移骨灰未告知被判精神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公序良俗原則並考慮到血緣因素以及聯系的緊密程度,配偶應為骨灰管理的第一順位主體。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後,陳先生將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及相關規定,且存放地點已告知原告,不影響其祭奠,因此對原告要求返還骨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原告作為死者的父親、被告作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對王女士追思、追憶的權利,雙方對祭奠權的行使,應當同時尊重對方享有的這一權利。雖然陳先生將骨灰安葬於骨灰堂符合相關規定及傳統要求,但安葬時應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權利的原告,便於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利,並對其情感造成一定的傷害。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遺像系王大爺出資制作,且考慮到其年事已高,對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遺像由其保管亦有助於緩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國傳統的尊老觀念,法院同時判決陳先生返還遺像。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返還遺像,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宣判後,王大爺的代理人表示會上訴,被告陳先生則未明確。

  法官釋法

  骨灰該由誰來管理?

  宣判後,該案主審法官王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後經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是親屬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對象,凝聚著死者親屬的情感因素。在死者親屬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時,應遵循以下順序進行處置。

  首先,應尊重死者生前遺願,按照死者遺囑進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決定骨灰的處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當或怠於管理時,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關於骨灰管理人的確定,應參考與死者的親密程度、血緣關系、聯系緊密程度並遵循公序良俗原則確定,一般以配偶為第一順位主體,其次為父母、子女,最後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親屬。因為,夫妻二人登記結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對獨立的生活單元,雙方之間的關系最為密切,死者骨灰對配偶的精神利益影響最大。

  什麼人享有祭奠權?

  朝陽法院法官程立武表示,一般來說,與祭奠對象(死者)存在著親屬關系的人擁有祭奠權,這裡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親屬關系的人。

  從民間祭奠習俗來看,與死者關系密切的朋友對死者進行祭奠既合乎善良風俗又有現實需求,應當賦予符合條件的朋友祭奠權。但為防止祭奠權權利主體的泛化,死者朋友擁有祭奠權的前提是死者生前與其存在較深厚的感情、雙方經常往來。

  祭奠權包括哪些內容?

  祭奠是一種人格權利,主要包括:

  死亡消息知悉權。即死亡事實發生後,與死者同住的近親屬有義務在第一時間通知其他祭奠權人,祭奠權人有權及時獲知死者死亡的消息及其他相關信息,但對於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祭奠權人,可免除同住近親屬的通知義務。除死亡信息外,祭奠權人還有權了解其他相關信息,如死亡原因、下葬時間、安葬地點等,這些信息的獲得對祭奠權人行使權利、寄托哀思有重大意義,通知人不得拒絕告知。

  最後見面權。當然,最後見面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其他祭奠權人的權利,同時還受到天氣情況、屍體保存情況等自然因素的限制。

  喪葬事項決定權。安葬事項的決定不是某一祭奠權人獨自決定的,而是由權利人集體商定,且不應違背死者生前的願望,亦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

  祭奠儀式、活動參與權。祭奠權人有權參加下葬儀式、追悼會等安葬死者的祭奠活動和儀式。

  受到侵害如何維權?

  程立武表示,從民法角度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將於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關於人格權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都可以用來保護祭奠權。

  在祭奠權侵權的保護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和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祭奠權人權利被侵害使本來處於失去親友痛苦之中的權利人精神上更加痛苦,侵權人應賠償祭奠權人的精神損失。本報記者 張蕾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