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今起實行。辦法指出,協議用戶不出示有效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留存復印件的,或發現企業用戶生產、銷售的主要產品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的,或曾因交寄違禁物品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寄遞企業不得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和提供協議服務。
辦法規定,寄遞企業應在協議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寄遞企業要加強對協議用戶檔案的安全管理,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確保協議用戶信息安全。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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