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3月30日電 3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兩年前東盟聯豐農產品商貿中心發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案。該事故導致包括兩名兒童在內的13人死亡。
2015年3月4日凌晨4時36分許,官渡區彩雲北路東盟聯豐農產品商貿中心(以下簡稱商貿中心)裡發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其中包括2名兒童)、9人受傷(其中4人重傷),燒毀55間商鋪及28輛汽車,過火面積330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8512087.4元。
事故發生後,雲南省安監局作出事故調查報告,並報雲南省政府批復結案。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為此,報告建議:對6人追究刑事責任,4人給予黨紀處分,15人給予政紀處分,3人因為死亡免於處分,9個單位及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隨後,官渡區法院審理認為:馬正陽、周先青等6被告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及自首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周先青在本案發生後,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高樹紅在案發後,已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賠償(賠償了20萬元),並取得家屬的諒解。
官渡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正陽、周先青兩被告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5年和4年6個月;蔣家波、高樹紅、郭文學等3被告人分別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3年和2年;楊建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2年。
一審宣判後,馬正陽、周先青、蔣家波等被告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
法庭上,蔣家波的辯護人雲南聯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理乾認為:一審量刑偏重,請求對蔣家波免於刑事處罰。蔣家波在『3.04』火災中只是作了『幫助經營食用酒精生意劉某把抽輸管道接駁到自己駕駛罐車的閥門上,並幫助劉某打開海底閥門』這一動作,這不是過失行為。蔣家波作為駕駛員,只是一個打工者,沒有理由懷疑買賣雙方的經營及裝卸資格。
其餘被告人也認為一審量刑偏重,請求改判。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該事故是一起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負面影響的事故,區政府、工商、城管等部門監管不力,雲南省政府依法組織了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全面、充分的調查,事後對相關6家事故責任單位和政府監管領導乾部均依法從嚴進行了處罰、處分,包括部分責任人員的刑事追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