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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母牛頂傷致死 牛主人:要簽字就讓牛來簽
2017-03-28 14:22:44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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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孫:無法接受牛撞傷人致死的事實

  他將『肇事牛』牽來法庭證明它很溫順

  近日,建德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第一次審理。

  開庭審理前,還有這樣一個小插曲:61歲的老孫不會說普通話,法律知識更無從談起,所以承辦法官建議他,委托略懂法律程序又會說普通話的弟弟作為代理人打官司。但在辦理委托手續時,老孫卻拒絕簽字,還說:『要簽字就讓牛來簽。』

  後法官向老孫耐心解釋和勸說:委托你弟弟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並不會侵害你的權利,老孫終於同意辦理委托手續。

  庭審時,老吳家人請的律師出具了法院從公安機關調取的詢問筆錄、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以及司法鑒定中心的DNA鑒定書,證明老孫沒將牛拴住,老吳的傷為外力所致,老吳因外傷致失血過多而死亡的原因,以及水牛攻擊老吳的事實。

  但對於上述證據,老孫一方都不認可。當法官詢問老孫是否有證據時,老孫堅稱:『牛就是證據。』他也將母牛牽到法庭門口,要求法官及老吳一方去看看牛,目的是為了證明自己飼養的牛很溫順,不會傷人。

  為了使判決更合乎民意,在當天的審判中,法院邀請了15名當地的人民調解員旁聽庭審,並發放問卷表,征詢對案件事實認定、賠償責任、賠償比例等意見、建議。

  15人均認為,老孫應承擔部分責任。其中1人認為被告應該承擔20%的責任,9人認為被告應該承擔70—80%的責任,其餘人員未給出具體意見。部分人民調解員在休庭期間,參與了對雙方的調解工作,眾人合力將與老吳代理律師一言不合要離開法庭的被告孫某及其弟勸回。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老孫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除非老孫能夠舉證證明,老吳對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然,他無法推脫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例,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相關條例也指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老孫若要免除或減輕責任,應當對老吳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且過錯的程度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本案中,老吳和老孫是同村人,家庭條件都不是很好,案件判決並不難,但承辦法官還在多方做工作,希望能調解處理該糾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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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