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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稱醉酒後不能打麻藥 兩男子暴力傷醫獲刑
2017-03-17 13:35:1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丁國鋒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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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醫生表示醉酒後不能打麻藥,只能先對傷口進行清洗包紮,待酒醒後再施縫合手術,前來就醫的吳某及陪同人王某對這一治療方案不滿,當即對值班的醫生大打出手,後經鑒定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暴力傷醫案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被告人吳某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被告人王某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2016年6月26日晚,吳某與幾個朋友在酒吧喝酒時不慎把手摔破。次日2時左右,吳某在王某的陪同下,至南通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部三樓第六病區就診。在該病區護士站,兩人要求值班李醫生對吳某的傷口進行縫合。李醫生向兩人說明因醉酒後不能打麻藥,只能先對傷口進行清洗包紮,待吳某酒醒後再實施縫合。

  對此,吳某十分不滿,認為李醫生刁難自己,張口即對李醫生進行辱罵,並和王某拿起護士站的病歷本、臺歷就砸向李醫生的頭部。此後,吳、王二人又尾隨李醫生進入醫生辦公室。在辦公室內,吳某不由分說就對著李醫生頭面部進行毆打。不僅如此,王某還一邊拿著手機對毆打過程進行錄像,一邊不停地辱罵李醫生。

  其間,在李醫生被毆打欲離開辦公室時,王某將門關上阻止李醫生離開,吳某則繼續在辦公室內對李醫生毆打。之後,接到報警的民警趕至現場將吳某、王某抓獲。經鑒定,李醫生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港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王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吳某、王某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兩被告人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吳某認為量刑過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市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