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刑罰承擔8萬民事賠償
綿陽警方鑒定後認為,高招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伴蛛網膜下腔出血所致死亡,其所受外傷是死亡的輔助因素,參與度為30%~40%』。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政治處一名工作人員解釋稱,這一鑒定結果表明,高招之死,系因外力引發的心髒疾病。
黃章的代理律師,四川風行事務所律師江波告訴記者,2016年5月19日,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對黃章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與此同時,高招的家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受理該案後,組成合議庭,並於2016年8月9日開始首次公開審理。
近日,涪城法院對黃章『見義勇為』進行宣判。涪城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黃章和高招案發前不認識,雙方也無其他恩怨。黃章『主觀目的是見義勇為、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積極追求傷害他人』,而在客觀上,高招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體質、奔跑行為和被人追打的心理壓力、黃章的毆打行為、旁觀群眾的毆打行為』等多種復合原因。
涪城法院進一步闡釋稱,黃章的毆打行為不是高招死亡的必然原因。黃章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在已將高招打倒在地,且高招沒有還手的情況下,繼續毆打,且對圍觀群眾說高招是『拐賣兒童人員』,引發其他群眾對高招的毆打,對高招的死亡存在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判決結果顯示,黃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記者獲悉,黃章額外承擔了8萬元的民事賠償,並與高招的家人達成了諒解。
-追問
1 『假想防衛』為何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律師稱主要動機來自於對現實情況的錯誤判斷,本身沒有犯罪意圖
江波表示,黃章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主要動機來自於對現實情況的錯誤判斷,本身沒有犯罪意圖,不存在故意犯罪。他表示,高招的行為,客觀上導致黃章的認識錯誤,因此被認定為『假想防衛』。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假想防衛可以過失犯罪論處。假想防衛並非都是不具有罪過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往往存在過失,由於假想防衛的行為人對沒有實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損害,有時甚至是導致了嚴重的後果,這雖然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所造成的,有可寬恕的一面,但在多數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確實存在,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避免錯誤及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應該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觀上存在刑法意義上犯罪的過失,一般可以過失犯罪論處。
江波表示,由於雙方並無實際利益衝突,因此不存在主觀故意,也就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王常清認為,從黃章致人死亡的動作來看,並非連續打擊,也未打擊高招的要害,體現出其主觀上只是為了阻止高招,救下被拐賣的兒童,而不是傷害對方。
2 『免予刑罰』而支付民事賠償是否適當?
現行法律規定要承擔適當民事責任,今年10月起新規規定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涉及『見義勇為』的條文中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多名法律界人士稱,這一表述的修改,體現了立法層面對於『見義勇為』的提倡。不過,這一法規的正式實施,要到2017年10月1日。
現行《民法總則》中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涪城法院正是基於此,判處黃章免予刑罰,但承擔民事賠償8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涪城法院認為,黃章在與高招打斗的過程中,屬於『假想防衛』,即『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且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也從側面印證了黃章的行為,盡管已經引發人員死亡,但仍屬主觀惡性較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王常清認為,黃章主觀惡性較小,且被害人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黃章的行為只是次要原因。因此,綜合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本案中,黃章應屬『情節較輕』,在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況下,法院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量刑上適當。
江波稱,事發後,黃章一直很內疚,也不願談起這段經歷。昨日,記者多次嘗試聯系黃章本人,未獲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