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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客車嚴重超員
按危險駕駛罪處罰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作出了補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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