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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發出680餘份人身保護令 築起無形『隔離牆』
2017-03-15 10:06: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蔡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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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令申請人主體較寬泛

  《法制日報》記者:請問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和人身安全保護令?

  程新文: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鑒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沒有申請能力或者求助、申請的能力比較弱,反家庭暴力法還規定了較為寬泛的申請主體,如近親屬、婦聯、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從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情況看,保護令申請人中既有家庭成員也有同居者;有女性還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婦聯等單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還有社會組織協助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多部門協作配合執行效果佳

  《法制日報》記者: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如何執行的?

  程新文: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我們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要包括: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制止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對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進行處罰。

  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制止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負責比較合適。主要考慮的是:當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這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有關規定,更為便利,也更符合實際。

  對違反保護令行為的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負責,具體也可以分為兩個部分。首先,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的禁止性規定,如再次實施家暴或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申請人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並作出相應處罰。行為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後移交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請人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根據情節給予訓誡、罰款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其次,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有關驅逐、遷出等規定的,如責令遷出住所而拒不遷出,一般由法院執行。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其他暴力行為或者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法院可視情節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法制日報》記者:人民法院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和其他部門協作配合的?

  程新文:在實施反家庭暴力法過程中,許多人民法院通過與當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配合,制止家庭暴力,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切實履行。各地法院今後將繼續學習、借鑒成功經驗,充分利用信息化優勢,將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與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讓群眾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維權途徑,主動協調、聯系相關部門和組織,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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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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