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系保護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如果為生產經營或牟利而購買商品,不受該法保護。』日前,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在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主辦的第六屆中國消費者保護法論壇上如是說。
據了解,2016年,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並審結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432件,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和侵權責任糾紛兩種。其中,涉及適用商家存在欺詐行為、經營不符合安全標准食品的懲罰性賠償的案件384件,佔案件總數達88.9%。相較於2015年的82件懲罰性賠償案件,增長三倍有餘。
侯軍分析稱,懲罰性賠償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反映出消費者維權意識、訴訟能力進一步增強。但值得注意的是,維權主體呈現『職業化』傾向,突出表現為:原告集中於某一群體、某些自然人,分工明確、專注不同領域,主要關注顯而易見的標簽瑕疵、宣傳用語,有時對產品專業知識的掌握更勝商家,索賠出現規模化、專業化態勢,被告集中於大型網站經營者、商場、超市或者知名品牌生產商。上述維權主體常針對某一瑕疵產品提起群體性訴訟,呈現出同類案件多發的顯著特征。
『對於此類群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瑕疵商品主張懲罰性賠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實務中,應根據購買商品的性質、用途及數量等日常經驗法則判斷。明顯違背生活常理,並非生活消費需要的購買行為,如未能舉證證明行為的合理性,不應認定其受消法保護,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不予支持。』
不過,侯軍同時表示,『如果商品確有瑕疵或質量問題,不影響其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求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害的,仍可以向經營者主張賠償損失。』
記者注意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二條也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把『以牟利為目的』排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之外,對引導職業打假群體朝著『以懲罰為目的』而非『以牟利為目的』的正確方向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