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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擅自出售處方藥致消費者肝損傷 賠償3.6萬
2017-03-14 19:08:44 來源:四川在線  作者:袁婧 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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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 雙流一消費者購買藥品,在明確提出藥品不能傷肝與傷腎的要求後,藥店工作人員忽略消費者的訴求和藥品說明書上傷肝傷腎的提示,擅自出售處方藥,導致消費者肝損傷。在雙流區消協調解下,藥店最終承擔了消費者何先生的全部醫療費1.6萬元,而且一次性賠償各種傷害損失及補償2萬元,藥店共賠償了3.6萬。

  嚴重肝損傷,住院治療了20多天

  去年5月,消費者何先生在雙流黃甲的某大藥房購藥,事前明確告知銷售人員要購買不傷肝傷腎、能治療灰指甲的藥物。店內銷售人員給何先生推薦了一款治療灰指甲藥品『鹽酸特比?片』,還特別強調該藥不會傷肝傷腎。

  於是,何先生一次性購買了三個月服用療程的該藥品。服用一個月後,何先生身體開始出現變黃的癥狀,但尚未引起重視,又服用了半個月,身體出現嚴重不適。何先生隨後到華西醫院進行檢查,結果診斷顯示為嚴重肝損傷,住院治療了20多天,出院時醫生表示:肝損傷病情有所好轉,但仍需長期保養康復。

  對於肝損傷的誘因,何先生認為是服用在該藥房購買的『鹽酸特比?片』所導致,遂向雙流區消協投訴,要求藥房承擔全部醫療費並賠償4萬元。

  消協:藥店應賠償消費者

  雙流區消協接到投訴後及時進行了調查處理。經查證,何先生購買治療灰指甲的『鹽酸特比?片』藥品,是國家處方藥物,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纔可調配、購買和使用,而藥房兩位銷售人員並不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此外,該藥品說明書上明確注明有對肝損傷的可能性提示,需謹慎使用,而藥房工作人員推薦藥品時,忽略何先生購藥前特別強調需購買不傷肝、不傷腎藥品的要求,毫無依據地刻意強調該藥不會傷肝腎,甚至讓何先生一次性購買了三個月療程用量的藥物。

  盡管藥店方面有過錯,但是何先生忽視藥品說明書內容,且在發現身體異常時並沒立即停藥檢查,而是繼續服用導致病情加重。經工作人員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該大藥房承擔消費者何先生的全部醫療費1.6萬元;此外,再一次性賠償各種傷害損失及補償2萬元;何先生為未及時停藥致使病情加重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2萬元。

  據雙流區消協工作人員介紹,藥房工作人員忽略何先生的訴求和藥品說明書上傷肝傷腎的提示,擅自出售處方藥,造成何先生身體嚴重受損,根據《消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等相關規定,理應對何先生進行賠償。同時,本案中的雙流某大藥房擅自推銷、出售處方藥品,明顯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它不僅要對消費者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為自己的違法經營行為買單。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