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 在超市購買標明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保溫杯,後發現該品牌並未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認證,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支持張先生3倍賠償的請求。
張先生在超市購買了多款包裝上標明『中國馳名商標』的某品牌保溫杯,價款共734元。後了解到,該品牌未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認證,且工商部門已對該保溫杯在超市的銷售行為立案,對生產廠家進行了行政處罰。故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貨、退款並進行3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與超市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有效。工商部門已確認該商標並非馳名商標,其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馳名商標』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超市作為銷售者,對涉案商品把關不嚴,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張先生要求退還貨款並進行3倍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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