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莆田一父親賣親生女因重男輕女買賣雙方均涉嫌犯罪
尼姑買女嬰為做伴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鄭某將女嬰送給他人系因家裡生活困難,且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但其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女嬰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已不是一般民間送養行為,犯罪嫌疑人鄭某的行為已涉嫌拐賣兒童罪。
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兒童,其兩人的行為也涉嫌拐賣兒童罪。犯罪嫌疑人鄭某某作為一名尼姑,由於平時裡生活較為寂寞,雖主觀上收買女嬰系為了撫養,將來長大了與其做伴,但明知該女嬰系被拐賣的兒童而花費5萬元予以收養,該收養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的規定,其行為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
今年初,本案最終在公安機關的介入下,被拐賣嬰兒已送回鄭某手中,但鄭某、曾某、王某、鄭某某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幼小生命的人身權利,社會影響惡劣,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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