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了第二次全體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此次提請大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它將如何影響百姓的生活?我們邀請了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蔡斐和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范辰律師進行解讀。
1、胎兒也有繼承權
第十七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蔡斐: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未出生的胎兒屬於母親身體一部分,自然也難以成為民事主體。從現實來看,這顯然不利於胎兒的權利保護。此次確認『胎兒享民事權可繼承遺產』是對胎兒利益保護制度的特別創設,彌補了此前的立法漏洞。同時,『胎兒出生是活體』明確了這一規定實施的前置條件,有利於該條規定在以後司法實踐中的操作。
2、六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第二十條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范辰:現在的生活比以前顯著改善,營養增加,孩子發育早,接受信息渠道廣泛,心智成熟早,因此,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十周歲降為六周歲,是合適和合理的。像打醬油、買西瓜這樣非重大的事情,六周歲的孩子去實施是可以的,有法律效力。
3、失能老人須監護

新華社徐駿作
第二十二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蔡斐:監護,與每一個公民息息相關。將失能老人規定為監護對象,無疑擴大了被監護人范圍。現行的《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一直是法律保護的空白點。新的法律規定,就直接意義來說,可以更好地維護失能老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給他們『橕腰』,讓他們享有法律的『紅利』。從長遠來看,也適應了我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