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法制  >  社會與法
搜 索
最高法: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年 全國法院發出680多份人身保護令
2017-03-08 14:40:56 來源:央廣網  作者:孫瑩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人民法院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和其他部門協作配合的?

  家庭暴力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反對家庭暴力也需要各相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參與。正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那樣:『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對此深有體會,並在實踐中逐步探索與當地政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關工委、律師、社工、志願者等各種相關部門和組織協力合作,建立反家暴網絡,建立聯動機制,共同構築全社會合力參與的反家暴宏觀格局。

  在實施反家庭暴力過程中,許多人民法院通過與當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配合,制止家庭暴力,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切實履行。各地法院今後將繼續學習、借鑒成功經驗,充分利用信息化的優勢,將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與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通過推送典型案例、答疑解惑,讓群眾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維權途徑,主動協調、聯系相關部門和組織,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

  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如何執行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保護令的執行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共同職責。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我們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制止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二是對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於第一項任務,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制止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負責比較合適。主要考慮是:當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這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同時,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有關規定,更為便利,也更符合實際。

  對於第二項任務,即對違反保護令行為的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負責。具體也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的禁止性規定,如再次實施家暴或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申請人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並作出相應處罰。行為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後移交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請人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根據情節給予訓誡、罰款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有關驅逐、遷出等規定的,如責令遷出住所而拒不遷出,一般由人民法院執行。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其他暴力行為或者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人民法院視情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首頁  上一頁  [1]  [2] 

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