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扔車』男子被抓獲
7日下午, ofo天津區域相關負責人向北青報記者介紹,3月6日平臺發現有人『扔車』直播的事情,第一時間向天津警方報案。上述負責人稱,事情確實發生在海河津塔附近區域,但由於車輛已經被扔入水中,無法確認具體是哪輛車和最後使用的信息。為了保存車輛作為物證的完整情況和現場特征,ofo並未組織人員去打撈被丟棄在海河的車輛。
7日晚6時許,天津市公安局就此事發布通報稱,3月6日,一男子將ofo『小黃車』扔入海河的視頻引發網友熱議。事發後,天津警方連夜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並確定了視頻中的嫌疑人王某某(男,21歲,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拍攝並上傳視頻的嫌疑人許某(男,20歲,遼寧省葫蘆島市人),遂對該二人立即實施抓捕。3月7日下午4時許,在遼寧當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將剛剛潛回原籍的嫌疑人王某某、許某在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火車站成功抓獲。
觀點
或面臨拘留、罰款等懲處
故意破壞共享單車的事件並非孤例。北青報此前曾報道,2016年12月,昌平一男子季某盜竊5輛共享單車,藏匿在出租屋內,後被昌平警方抓獲,並依法刑事拘留。此外,今年2月28日,四川成都首例盜竊破壞共享單車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呂某因偷盜共享單車被判犯盜竊罪,判處拘役3個月、罰款1000元。
對於此次網友直播『怒扔天津共享自行車』一事,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認為,如果涉事男子是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扔車』,則該男子與共享單車公司形成租賃關系,『扔車』男子的行為就侵犯了租車公司的所有權,因此共享單車公司有權要求該男子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常莎表示,如果當時該男子並未使用單車,那其抱著主觀惡意損壞的態度的『扔車』行為損害了租車公司的所有權,造成了共享單車公司的經濟損失,並擾亂了其正常經營,涉事公司可以根據《侵權損害賠償法》要求其賠償車輛損失。
對於涉事男子的『扔車』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而視頻拍攝者『屬於扔車男子的共犯,應該與扔車男子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