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懂的強奸案犯
李浣
-普法對象:中小學生
-關鍵詞:防止性侵害
『張檢察官,我冤枉。我沒有強奸曉梅,她是自願的,我倆是搞對象。』張檢察官名叫張麗鋒,是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在看守所裡提訊時,遇上剛滿19歲為自己鳴冤叫屈的吳致(化名)。
吳致與讀初中的曉梅通過手機QQ聊天相識,一段時間後就相約見面,後來發生了性關系。曉梅家長得知後,帶著曉梅到公安機關報案,吳致被抓獲歸案。
張麗鋒對吳致說道:『你先別喊冤,回答我的問題。曉梅對你是怎麼介紹自己的?』
『她說自己是初一學生。』
『那我問你,初一學生的年紀多大?』
『應該是十二三歲。』
張麗鋒給他講解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你知道曉梅可能不滿14歲,不論她是否自願,你都構成了強奸罪。還有,未滿14歲的幼女對自己的性行為是沒有保護能力的,而你已經是年滿18歲的成年人了,作為成年人,你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包括刑事責任。』張麗鋒的一席話說得吳致低下了頭。最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吳致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他表示認罪服判。
從看守所回來,張麗鋒又聯系了曉梅母親,與她進行了一次促膝長談,叮囑她切實盡到家長責任,注意曉梅的思想動態,安排好她的飲食起居,幫助她走上正確的學習、生活道路。曉梅母親當場檢討自己對女兒教育照顧不周,表示今後一定按檢察官的要求做,當個好母親。
接著,張麗鋒又深入轄區多個中小學開展『校園講法』,特別為女生群體專題宣講如何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如何防止性侵害,並向學生贈送了該院編寫的學生法律手冊。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