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乾規定>的決定》,其中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這份決定還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年至三年。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此外,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納入失信名單針對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對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一般不予納入。
『需要說明的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雖然可以免受失信懲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乾規定》中所列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高鐵、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說。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發布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規范執行財產調查制度,加強執行款物管理。
《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乾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專門規定了對財產報告的調查核實程序,細化了被執行人不履行報告義務的處罰措施,確保財產報告制度長出『牙齒』。規定還明確了網絡查詢與現場調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網絡查詢在人民法院調查措施中的關鍵地位;設立審計調查制度,明確被執行人妨礙審計調查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審計活動順利進行;設立懸賞公告制度,拓寬財產線索來源。
針對執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提出建立款物收發情況定期核對機制,解決執行機構與執行款物管理部門管理脫節問題;規定『一案一賬號』執行案款歸集管理方法,實現執行案、款、人的一一對應。規定還細化了執行案款收取、發放、提取流程,增加對查封、扣押物品收發情況的管理規定,為人民法院做到執行款、物並重管理、規范管理、細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