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法制  >  社會與法
搜 索
離婚『被負債』頻現,『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
2017-03-02 08:34:40 來源:新華社  作者:趙剛 高一偉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新華網北京3月1日新媒體專電題:離婚『被負債』頻現,『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

  有這麼一群人,和配偶離婚後,莫名其妙背上數萬、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債務。這筆債務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又因賭博、非法集資、高利貸等產生,且另一方並不知情。由於舉證困難,不知情配偶一方為此背上沈重負擔。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這些新問題和新情況發布補充規定,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有人『離完婚莫名背上10萬債務,有家難歸』

  安徽的董女士2012年和前夫協議離婚,卻在3年後收到法院的傳票。『2015年,前夫借來用於公司發展的10萬元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董女士說,『我完全不知情,後來知道這筆錢要很高的利息,但是前夫的公司離婚後倒閉了,人也聯系不上了,我沒法舉證,這筆債務就落到了我的頭上。』

  因為沒有收入,董女士沒錢起訴,還不了錢還成了法院的『老賴』。『我的銀行卡被凍住,房子也被封了,甚至連高鐵都坐不了。』她說,『離完婚莫名背上10萬債務,我有家難歸,只能和女兒在外漂泊。』

  廣西的韋女士也有類似的遭遇。2009年,發現丈夫染上賭博惡習後,韋女士當即決定離婚。2010年,因為『考慮到孩子』,加上丈夫跪地發誓『再也不賭了』,韋女士又復了婚。可沒想到過了兩年,她又接到了討債的電話。

  2013年,當討債人再次找上門要36萬元賭債,東拼西湊幫丈夫還了錢後,她堅決又離了婚。『離婚協議寫的是因為賭博,可沒想到,離婚後一個月,前夫聯系不上了,卻等來了法院的傳票。』

  因為沒法舉證前夫的借款是用於賭博,2014年3月,法院判決韋女士和前夫共同承擔這筆債務。『我至今都不知他到底欠了多少,不知道准確的金額。』韋女士說,前夫聯系不上,法院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她的一輛小轎車被拍賣了,每個月還要從工資裡扣1200元,甚至今年6月孩子中考完了,還要強制拍賣她現在的住房。

  韋女士說,現在她和兒子每個月生活費1000多元,孩子因為這個事情變得不愛說話,成績一落千丈。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適用法律飽受爭議

  記者了解到,離完婚『被負債』的情況並不少見。夫妻一方中的大量非舉債方不知情、無合意,甚至很多債權人和舉債方刻意隱瞞非舉債方。鑒於離婚後夫妻一方無辜背債的案件不斷增多,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稱『24條』)飽受質疑,呼吁修改、暫停、廢止的聲音不絕於耳。

  公益團體『24條公益群』1月發布的實名調查統計顯示,在非舉債的夫或妻一方對債務並不知情的情況下,適用『24條』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在逐年遞增,截至2016年12月中旬,該項數據已高達1.2萬餘起。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此前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是應有之義。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恆瑜認為,在司法實踐中,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此情況下,保護債權人是主流觀點,「24條」的存在也是必要的。』曹恆瑜說。

  長期關注韋女士案件的廣西安弘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啟騰介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大量案件是因為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債務非法或虛構導致不知情配偶一方被判連帶債務。『以韋女士為例,只要能夠舉證其前夫所欠為賭博債務,她就能放下這些與自己毫無關系的債務,開始新的生活。』唐啟騰說。

  最高法出臺補充規定,債務舉證標准尚待細化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對相關適用法律發布補充規定。根據補充規定,『24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合勤律師事務所律師梁翰林告訴記者,虛假、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一直都是基本的法律規定,此次最高法發聲其實是要求法院並非僅從形式上,淺顯地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需雙方共同承擔。此舉有利於案件事實的調查更加深入,人民法院更加公正地解決爭議,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有序。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胡騫認為,此次『補充規定』是針對當前夫妻債務問題中『被負債』現象的最新回應,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利益與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復衡量的結果。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遏制非法債務的產生,是法律適應夫妻債務關系變化的體現。

  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宋丞致等業內人士介紹,在個案中,該類案件審理還是看各方提供的證據,主要難點在於不知情配偶一方難以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的違法性。

  胡騫建議,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時,不能簡單地根據表面證據或單個證據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嚴格審查債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梁翰林表示,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何舉證證明『虛假』、如何證明債務為『賭債』或『毒債』等,目前在法律實務操作層面並不容易。審判法官以何對債務的性質產生合理懷疑,以何作為認定債務系惡債的標准,都是尚未明確的。『更具實際操作性的規定來明確這些標准,應成為接下來的立法重點。』

責任編輯:焦志明